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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期间 我省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标准敲定

    信息发布者:陈文超
    2016-10-26 10:02:46   转载

    河南日报金水河客户端记者 王平

      从明年起,我省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,全省8000多万农村居民将与1100多万城镇居民一样,平等地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。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,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将如何开展?记者10月24日获悉,由省卫计委、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《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敲定我省农村居民在城乡医保整合期间参保筹资的标准。

      我省新农合在2014年10月全面启动大病保险实施工作,让花费高额医疗费用的参合农民享有“二次报销”的福利,大大减轻了患者看病负担。《意见》明确,2016年度维持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变。“为尽可能确保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,筹资标准一般是依据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、以及上年度大病保险的报销额度作出的参照标准,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地市。”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。《通知》指出,我省郑州、洛阳、新乡三市从2016年起纳入省级统筹实施范围,三市的上年度结余资金返回至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专户,经测算,三市分别按照人均24元、22元、22元缴纳2016年度新农合个大病保险资金。其余全省各地市,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农合大病保险实际缴费标准和2016年度参合人数,直接从中央及省财政对各地的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大病保险资金。

      对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,《意见》明确,2017年度我省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定为年人均150元。“2016年我省农村居民的这一缴费标准是120元,虽然明年的缴费标准资金有所增加,但按照‘多缴费、多受益’的原则,相信随着城乡居民医保的全面整合,农村居民看病报销幅度还将继续加大、保障范围更宽、看病负担进一步减轻。”业内人士分析说。在农村参保居民缴费时间上,《意见》提出,要继续按照既有政策,根据农村居民外出务工和过节返乡实际,将个人缴费结束时间适当延长至春节前后,防止农村居民因外出务工等错过参保时限。

      此外,为确保2017年度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顺利开展,《意见》提出,要以规定的新农合业务移交时间为界限,在当地新农合业务整体移交人社部门之前,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仍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;在当地新农合业务整体移交之后,此项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、密切配合,确保农村居民能够及时缴费参保,确保参保后的相关待遇不受影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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